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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008

根據TVB廣告﹐看來在香港被檢控等同定罪﹐是TVB說錯了﹖還是只是應用在窮人身上﹖

在TVB看到一個打擊網上上載下載電影和歌曲的廣告﹐聽到"一經檢控﹐前途盡毀"。這句話立即令我想到為何被檢控就會前途盡毀。如果被檢控但因為證據不足而不入罪﹐前途為何會盡毀﹖難道在香港﹐被檢控自動等同定罪﹖Logical follow-up question: 難道法院和執法部門有什麼先前協議或默契﹖天真的我當然希望香港的法院是獨立的個體。但如果兩個部門都是政府支薪酬﹐也許互相幫助幫助亦不是太難想象。

看到近期香港的網上"罪行"和隨後法庭不合理和不明顯合法的決定﹐最明顯的是當被告是窮人﹐檢控一定等同定罪﹐被告必定前途盡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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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友廣告中扮演網上"金魚叔叔"侵犯孩子網上私穩﹐還挑戰其父母--問"知不知道子女上網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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