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TVB看了張學友的"侵犯版權"公共宣傳廣告差不多一年﹐今天突然想到廣告的意識和角度有問題。
香港警方在網上秘密監視市民--這行為本身很有道德問題(而且合法性被質疑)。究竟是人權和私隱重要﹐還是版權重要﹖政府真是重視私隱嗎﹖還是只重視富豪和明星的私隱﹖假如懷疑大公司或富豪侵犯小公司或市民的版權﹐警方會那麼落力嗎﹖那時候﹐相信私隱一定比版權重要。
另外﹐廣告的角度有問題﹕張學友作為一個藝人﹐為什麼會知道那兩個孩子在網上侵犯版權﹖警方侵犯市民網上私穩已經不對﹐一個藝人做這種事就更不妥﹐更何況是孩子的私隱﹖一句簡單的說話隨時令名人淪為"金魚叔叔"。也許用一位警務人員做發言人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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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VB廣告﹐看來在香港被檢控等同定罪﹐是TVB說錯了﹖還是只是應用在窮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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