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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08

黃老虎高級督察終於回應了﹔有驚喜亦有失望

今天終於收到黃老虎高級督察對鄧竟成失言的回應﹐有點驚喜。

但亦有點失望﹕
1. 要我多番跟進後﹐黃老虎才回應。起初覺得他只想將早前的承諾不了了之。今天才明白應該是因為他英文有限﹐不明白我之前的信。幸好我上一封信是中英對照。以前以為督察級的都要英文好﹐原來不是一定。香港學生英文越來越差﹐想不到高級公務員也是一樣。
2. 黃老虎回應的內容答非所問﹐只是貼了一般的公關答應﹐與原本的意見信沒有直接關係。對這種內容有點反感﹐覺得黃老虎敷衍市民。另外﹐內容中警方間接默認了有選擇性執法的必要﹐而且漏洞大(保障警方﹐危險市民)。但我亦非常明白在警方高層的淫威下﹐虎落平陽被犬欺也無可厚非。要自保和令子孫無憂﹐只好敷衍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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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M Mole Wisdom 先生 / 小姐:

多謝你的來信。

有關在網上發布疑似藝人裸照的事件,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390章),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或管有或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均屬犯罪,一經
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發布淫褻物品”包括將淫褻物品上載至互聯網,供其他人觀看或下載。發布
的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經過修改,只要該物品被界定為淫褻及不雅,有關罪行已經
成立。

警務處對所有案件的調查都是一視同仁,在提出檢控時,會將事實的全部透
過既定的司法程序向法庭披露,至於所提供的證供是否足以將被告人定罪,是法庭
根據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獨立的判斷。

警務處根據香港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公平、公開、公正及不偏不倚的態度來
執行法律。

警務處提醒所有市民,如在互聯網上接觸到淫褻物品,應盡快向警方舉
報。此外,使用互聯網時必須守法,在現實世界的防止罪案的法規,亦適用於互聯
網。

祝 身體健康

(黃鴻虎)
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
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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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s:
再去信給黃老虎(關於鄧處長早前的失言)
To Commissioner Tang: Seeking your apology for your comments on the obscenity laws
鄧竟成竟然有派手下回覆投訴email

3.16.2008

再去信給黃老虎(關於鄧處長早前的失言)

Dear Mr. Tiger Wong,

I am still anxiously waiting for a reply from you or the police regarding my comments to Commissioner Tang.

If you are unable to answer in English, a response in Chinese will do as well. I just hope that you will fulfill your promise and not bring further shame upon the Hong Kong Police.

I hope to hear from you soon.

親愛的黃老虎先生﹐

我仍在等候你或警方的回覆(關於鄧處長)。

假如因為你的英文是"有限公司"而不能用英文回覆﹐我絕不介意你用中文回覆。中(繁或簡)英皆可。只希望你能夠履行你之前的承諾﹐不要令警隊蒙羞。

Sincerely,
-Mole Wisdom

Link:
To Commissioner Tang: Seeking your apology for your comments on the obscenity laws

2.26.2008

The legal system is not about right or wrong, just legal or illegal

The legal system is not about right or wrong; it decides only what is legal and what is illegal. How did that come to be? Maybe the legal system was born solely because of the subjectivity involved in deciding what is morally right and morally wrong. But anything with humans involves subjectivity, but there is a loophole in the legal system - with this new system, the subjectivity is no longer on right versus wrong, but rather, on legal versus illegal.

In discussing Edison Chen's case, it is alright to discuss whether he is wrong or right and it is alright to discuss whether he is legally negligent or not, but it does not make sense to mix the two together. (To relate grounds for legal action to a wrongness is even more illogical, as people sue for almost any reason. Want some examples? Go to: http://www.overlawyered.com.)

The legal system is a game of procedures, lawyers, and expert witnesses. As Mr. Lam said, even if Mr. Chen wins the potential tort case, it will not mean he was right (morally right, I presume). But the reverse should also be mentioned, that is, even if Mr. Chen loses the potential tort case, it will not mean that he was in the wrong, morally.

With layers of courts, a legal action can easily turn into an illegal one on appeals and vice versa. A right action certainly would not turn into a wrong action that easily, on the words of a mere few.

2.21.2008

香港警方們﹐多謝你們瀏覽這網站

香港警方們﹐多謝瀏覽這網站。相信香港警察部的server應該很快。不知今天的5個visits是一位警員還是多過一位警員的呢﹖

在警察部悶時可以多加瀏覽。有意見可以留下comments。

希望早點可以收到 鄧竟成處長 或 黃老虎高級督察(Tiger Wong) 的回應。

To Commissioner Tang: Seeking your apology for your comments on the obscenity laws

To: cp@police.gov.hk
Cc: ceo@ceo.gov.hk, csp-pprb@police.gov.hk, sbenq@sb.gov.hk

Dear Commissioner Tang,

Now that both Ms. Gillian Chung and Mr. Edison Chen have come forward and apologized for their roles in the photo scandal and have taken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actions, it is time for you, as chief of police and a role model for all Hong Kong citizens young and old, to hold a press conference to apologize for your inaccurate comments on the obscenity laws in early February.

Sending an subordinate (Mr. Wong) to clarify your comments (and in doing so, contradicting them) makes it appear that you are trying to eschew responsibilities of your inaccurate statements. For someone in your position to comment wrongly regarding Hong Ko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n insist on its accuracy via far-fetched logic in subsequent brief interviews is highly irresponsible. We surely do not want our children and future generations to follow in your foot-steps - we should instead educate our children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actions.

Commissioner Tang, as chief of police, you are a much more prominent role model than Ms. Gillian Chung and Mr. Edison Chen will ever be. A sincere apology from you in person regarding your inaccurate comments will be a gift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 one that we expect, one that we will be proud of, and one that will restore our trust in the Hong Kong Police.

Thank you.

Sincerely,
-Concerned citizen
http://molewisdom.blogspot.com

Link:
香港警方們﹐多謝你們瀏覽這網站

2.15.2008

根據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的推理﹐假設鍾亦天承認鄧竟成大頭照是淫褻物品﹐鄧竟成豈不是變成了淫褻人﹖

警方錯誤認為不雅照是淫褻物品﹐仍然不肯認錯﹐將責任全放在鍾亦天身上﹐說錯誤的原因是鍾亦天自己承認有關照片是淫褻物品。那麼如果鍾亦天上載鄧竟成的大頭照﹐並稱之為淫褻物品﹐根據根據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的推理﹐鄧竟成豈不是變成了淫褻人﹖

原來警方的每一個錯誤都不是警方的錯﹔原來所有的錯都是受冤者的錯。

警方不肯坦誠認錯﹐只會將事情越弄越大。

Source: http://www.singtao.com/breakingnews/20080215a164144.asp

警方指鍾亦天承認淫照屬淫褻物品 (本地)

疑似藝人淫照案首被告鍾亦天,獲撤銷發放淫褻物品的控罪當庭獲釋,警方隨即召開記者會回應,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表示,警方在鍾亦天的電腦中發現五張照片,其中一張從沒有在互聯網上出現,鍾亦天自己承認曾把有關照片上載互聯網,以及有關照片是淫褻物品。


Link:
鍾亦天被懲教署合法地性侵犯﹐還被政府冤枉不獲保釋是鍾亦天自己的錯

鍾亦天被懲教署合法地性侵犯﹐還被政府冤枉不獲保釋是鍾亦天自己的錯

鍾亦天慘被冤枉成替死鬼﹐被懲教署合法地性侵犯"通櫃",在獄中過年。政府高層還要講"風涼話"﹐指鍾亦天被繼續還押是鍾亦天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律權利。也許鍾亦天真的想做"人民英雄"--也許這就是政府所謂的"其他理由"。但更有可能的是一個被警方冤枉的貧窮裝修工人不太清楚法律。試問一個不是律師法官的普通人又會有什麼可能知道他"有權在還押後每8日再向裁判法院申請保釋,或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請"--這麼精細的法例。

筆者一直有留意藝人裸照案的報導﹐但報張和支持鍾亦天的議員和律師也沒有提過這權利。鍾亦天--一個普通市民--又怎會知道呢﹖

如果政府真的是欲速放人﹐要律政處不反對保釋就是。難道真的有人相信律政處的檢控官是真的獨立嗎﹖鍾亦天不獲准保釋後惹起公眾關注﹐政府高層才"希望"鍾亦天能獲保釋。他們內心在想什麼﹐路人皆知。

自己做錯了還要把責任全放在受害者身上﹐香港政府真是可恥。

Source: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215/gaa2.htm

政府欲速放人 無奈鍾沒申保釋

【明報專訊】29歲的裝修工人鍾亦天,自從2月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拒絕保釋後,一直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雖然他有權向裁判官或直接向高等法院再申請保釋,但還押逾兩個星期以來一直沒有任何舉動。由於事件惹起公眾關注,政府備受壓力,據本報了解,政府高層極希望鍾亦天能立即離開收押所,無奈鍾亦天一直沒再申請保釋,「皇帝唔急太監急」,政府一方亦無計可施。

消息人士透露,今次政府是按一貫程序檢控鍾亦天,經由裁判官同意,才能夠將鍾亦天還押監房。鍾本人亦有權在還押後每8日再向裁判法院申請保釋,或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請,但鍾一直沒有履行這權利,政府方面亦懷疑鍾本人是否有其他理由,才屬意留在荔枝角收押所。

據本報了解,鍾亦天目前在收押所內情緒穩定,無被其他囚犯滋擾,唯一令他不快的,是被收押時要經懲教署「通櫃」(檢查肛門有否藏有違禁品);而鍾沒有申請保釋,主要是與其家人聯絡的律師在農曆年期間外遊有關,據悉,該律師日前已回港,鍾會先與律師商談,才決定是否申請保釋。

2.14.2008

郭偉健早前錯誤地不准鍾亦天保釋﹔應該引咎辭職或受內部處分

今天得知律政處告錯了鍾亦天﹐真是天大是冤案。律政處﹐鄧竟成和警方應該向公眾和鍾亦天道歉﹐不應躲起來。而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犯錯不准鍾亦天保釋有違公理和公眾信任﹐應對這部份負全責。即使郭偉健厚面皮不引咎辭職﹐司法部門也應將他內部處分。

法官犯錯也必須同樣被罰--這才能令市民繼續信任司法制度。希望政府仍然認為這份市民的信任對社會穩定是重要。

葉劉淑儀體諒警方﹐是選擇性體諒

在藝人裸照案警方被批評選擇性執法﹐葉劉淑儀體諒警方執法有難度--犯了"選擇性體諒"。

Source: http://hk.news.yahoo.com/080214/60/2ovi8.html
"對於警方連日被炮轟,前保安局長、礇賢智庫主席葉劉淑儀體諒警方執法有難度,尤其互聯網發展迅速,有關法例未能配合,選擇檢控可能有殺一儆百效用。她認為當局應修訂及檢討現有法例。"


Source: http://hk.news.yahoo.com/080214/12/2ovb3.html
說回「老本行」,曾當保安局 長葉太就好同情警隊「一哥」鄧竟成,嘆互聯網罪行執法困難,「做又畀人鬧、唔做又鬧」。


雖然葉劉淑儀是筆者的校友(打埋算盤﹐可以說是筆者的小師妹)﹐但幫理不幫親--選擇性體諒是錯的。警方的錯誤絕對不能被一個前高官體諒。警方犯嚴重的大錯居然被前高官體諒--原因是事情處理困難﹔那麼假如有大廈設計有問題而倒塌﹐葉太會去體諒那些工程師嗎﹖執法當然不會比設計大廈困難。專業人士做出來的應該是專業的--做錯了就要負責就要承認--不能因為困難就做錯。如果真是那麼困難﹐不做比做錯好得多--在建築是﹐在執法也是。在建築會有人傷亡﹔在執法會令人被無辜冤枉。

作為專業和職業的執法部門﹐執法有難度應該去克服--錯了就要認。市民或許可以原諒和體諒警方﹐但作為前保安局長的葉太﹐她的體諒會被市民誤會為支持﹐絕不恰當。

2.13.2008

懷疑藝人床照流出事件衍生作品 - http://evchk.wikia.com

網站包括了很多藝人裸照案衍生出來的作品。

香港人創作能力借着藝人裸照案這機會顯露鋒芒﹔在這一方面﹐對香港是一件好事。香港人是絕對有無限創作能力的﹗﹗

Source: http://evchk.wikia.com/wiki 之 懷疑藝人床照流出事件衍生作品

例子包括﹕


改自「有志者事竟成」:
* 「有志者鄧竟成」
* 「弱智者是竟成」
* 「弱智者鄧竟成」
* 「有痔者鄧竟成」

改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面前,窮人唯忍」
* 「警察無能,亂咁咬人!」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
* 「藏有一張都係犯法。」
* 「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亦可能犯法。」
* 「用E-MAIL轉載,亦可能犯法。」
* 「不要接觸這些照片,以免觸犯法例。」
* 「相片真假唔重要。」

立法會議員單仲偕:「如果我要陷害一個人,傳送幾個淫照電郵給鄧竟成藏有,警方是否會去拉他?」

黃福全:
* 「而那人是你的老友記,大家認識了很久,大家一起看,或者說:『好正喎!畀個Copy我得唔得呀?』這是可以的,不犯法的。」
* 「我可以好大膽咁講句,呢件案源頭已經搵得到,因為有人整電腦,俾人用違法方法將資料翻出來。」
* 「兩個我唔認得!」(記者向黃福全詢問事件中受影響女性的身份)

「大陸幾十萬人等車,香港幾十萬人等相。」

李純恩:在責備別人「不道德」之前,先看看自己是不是「很道德」。老實不一定是好人,但比虛偽的人好一點。

陶傑:
* 一對油尖旺小情侶可以在床上玩自拍,在社會上有點知名的人,玩同樣的遊戲,自己承擔後果。
* 嘲笑戴安娜,跟那個埃及佬做愛就做愛,拍下來做什麼?真是豬。
* 父母不教,沒有理由要警方來補救惡果,因為警員的薪酬,是身為納稅人的你和我支付的,一件無聊的醜聞,勞動警力四出,小事化大,官員口吐蠢言,政府威望掃地,要納稅人來為當事人自小缺乏家教而付出代價,真是天大的笑話。

李怡:「事實上,阿嬌以前並不天真、並不,她的天真無邪的小天使形象,是假扮出來的……她明確表示拒絕婚前性行為,她說這些話的時候(06年),同時在拍淫照。」

2.12.2008

阿Gil的勇氣比鄧竟成大得多

昨天看到阿Gil開記招交代藝人裸照案。雖然沒有真正談及相片﹐但要她直接向全香港道歉的確有點難度。早前鄧竟成在"藏有裸照也可能犯法"的失言﹐至今未有露面又沒有向大眾交代﹐簡直當事情沒有發生過。看來阿Gil的勇氣比鄧竟成明顯大得多呢。

也許阿Gil是天真和傻﹐但稱鄧竟成為縮頭龜就一定是侮辱了世上所有的龜。畢竟鄧竟成做人的時間比阿Gil長得多。加上鄧竟成手握檢控和合法冤枉市民的大權﹐真是不負責任。難道這就是香港之光嗎﹖從來沒有想過會說這句話﹐但看來鄧竟成應該向阿Gil好好學習。

Links:
黃福全對《淫褻條例》的釋法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純粹他個人意見﹖
鄧竟成的"有可能犯法"究竟是什麼意思?

張民炳看藝人裸照時在想什麼﹖

聽到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張民炳談及藝人裸照時﹐不自覺地猜想他看裸照時究竟在想什麼﹖審裁員們是每張相慢慢看﹐慢慢研究﹖還是將有關照片與房內其他淫照比較﹖還是草草儘快看完有關相片﹐使政府可儘快將他們(警方)認為壞份子的人入罪﹖

不管答案是什麼﹐肯定的是香港必定有很多人渴望被委任成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
能夠合法地看potentially不法的相片和文章, 故然是很多人的夢想。但是, 能夠隨時隨地改變幾百萬人的道德標準才是真正值得渴求的。

2.08.2008

鄧竟成竟然有派手下回覆投訴email

前幾天email鄧竟成投訴他對法律的不理解﹐居然有人回覆﹐是一個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的Senior Inspector(即黃福全所稱19個科技罪案組同事其中之一)。無論怎樣﹐收到回覆總有少少滿足感。希望將來收到一個更滿意的回覆。

Dear M Mole Wisdom,

Thanks for your email. Police will reply to your email later.

Happy Lunar New Year.

(Tiger WxNG)
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
Technology Crime Division, Commercial Crime Bureau
Hong Kong Police Force
e-mail : tigerwXng@pXlice.gXv.hX ..

Link:
請名位快點email鄧竟成...

2.06.2008

趙頌茹假相是要挑戰警方還是警方用來自圓其說的最佳禮物﹖

昨日網上出現一張樣似藝人趙頌茹的不雅照。據稱趙頌茹兩三年前經已看過﹔大多人認為相片虛假﹐而筆者意見亦與大部份人意見相同。

趙照一出現﹐大報張和警方第一反應便是有人要挑戰警方和法律。但究竟上載疑似趙不雅照的人是要挑戰警方還是要幫警方一大助呢﹖表面上警方必須指責上載者﹐但私底下是不是暗自歡喜有人自動獻身幫助警方自圓其說﹖

記得警方在事件第一天曝光時﹐聲稱陳鍾淫照為移花接木。在陳冠希道歉後﹐再也難令人相信陳鍾淫照是假的。即使將來警方電腦鑑證人員證實照片為移花接木而成﹐相信同意那報告的大眾會是少之又少--因為現在警方所有行為和可信性已極度被大眾質疑。

繼趙相的出現﹐大眾覺得自己"發現"了新證據。因為是自己"發現"﹐證據的可信性較有力--下意識覺得陳鍾淫照也可能會是假的。雖然有些人肯定陳鍾淫照是真的--這些人的結論不會因此而被動搖﹔但坐在牆上的很可能會改變決定。最終警方什麼也不用做也能令部份公眾認為警方最初移花接木之言是正確的。對於警方來說﹐趙相有益無害﹐因為現在警方做什麼只會是做多錯多。趙假相真是警方夢寐以求的最佳新年禮物。

全文﹕

http://news.sina.com/oth/chinanews/201-104-103-107/2008-02-05/15302654266.html
http://chinanews.sina.com/ent/2008/0205/17032535665.html

2.04.2008

請名位快點email鄧竟成和其他高官投訴關於最近警方選擇性執法和不合理壓制網上自由

以下是鄧竟成和有關人的email:

cp@police.gov.hk(警務處處長鄧竟成)

ceo@ceo.gov.hk(特首曾蔭權)

sbenq@sb.gov.hk(保安局局長李少光)

csp-pprb@police.gov.hk(警察公共關係科)

黃福全對《淫褻條例》的釋法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純粹他個人意見﹖

在報看到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釋法﹐很想知道他的釋法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還是他的所謂釋法只是他這一刻的個人意見﹖

新聞全文﹕http://www.singtao.com/yesterday/loc/0205ao02.html

(現在暫不提警務處長鄧竟成是不是應該去學習一下法例﹐畢竟他是香港執法的領袖。居然連近期熱門的《淫褻條例》也不清楚﹐真是有點丟臉。對其他比較冷門的法例﹐他豈不是一竅不通﹖)

既然警務處長鄧竟成對藏有淫褻照片是不是犯法不清楚﹐要一個下屬來解釋法例﹐會不會將來有需要針對某人的時候派另一個警務處助理處長用另一個觀點來釋法﹖

黃福全不是法官﹐他的釋法究竟有沒有效。即使有效﹐口頭釋法有效嗎﹖還是要他簽一張正式的法律文件承認負責才能令市民覺得有多一點安全感﹖否則﹐假如將來法院決定他今天的釋法無效﹐他一句"我不是法官"便可以將他的錯誤推得一乾二淨。難道他會因為做錯了說錯了就引咎辭職嗎﹖

又一次覺得藝人裸照案裝修工人不准保釋是大大的不公平。既然至今他的信用卡案仍未起訴﹐為幾張相要一個人無理坐獄八星期真是天大的不公平。嘆息的是現在說什麼也沒有用。試問有哪個裁判官會承認自己做錯呢﹖即使更高的法院認為他對得不對﹐在法律上﹐他並沒有犯錯﹐只是法律的見解有別吧。

國際刑警主席被控貪污。香港警方要求國際刑警幫助是否貶低香港﹖

國際刑警主席Jackie Selebi(他亦是南非警務處長)最近被南非政府控告貪污。希望國際刑警其他官員比主席廉潔。

否則﹐因為香港警方因藝人裸照案而高調要求一個近期由被告貪污主席帶領的國際刑警幫助豈不是貶低了自己和香港的身份。被人批評同流合污就不好啦﹗真不想香港警方不明不白被捲入"不廉潔"風波。千萬不要浪費ICAC多年來漂白警隊貪污型像的努力。

有關新聞﹕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j99okvNTDrRe5cHgOY7sbKGtxxAQ

2.03.2008

什麼是上載﹖什麼是發放﹖藝人裸照的源頭是X冠希嗎﹖

藝人裸照案中﹐警方昨天和今天拘捕多名與一間中環電腦公司有關的人。據稱﹐Mr. X早前將他一部電腦拿去該電腦公司維修﹐懷疑相片在維修期間被盜竊。假設那是事實﹐那不是指藝人裸照的源頭就是Mr. X自己嗎﹖還是Mr. X在電腦的相片只是普通生活照 - 被捕人偷Mr. X的相只是想用他的頭樣來移花椄木﹖相信Mr. X也可以說是一個名人﹐他的相片在網上很容易找到﹖偷Mr. X的普通生活照來剪出他的頭樣似乎有點不合情理。

相信一個合理的人都會覺得Mr. X電腦的相不是什麼普通生活照﹐而是藝人裸照案中的藝人裸照。假如這是事實﹐Mr. X豈不是源頭嗎﹖

首先強調的是本人認為即使Mr. X真是源頭﹐本人支持Mr. X拍攝私人照片的權利﹐覺得Mr. X 並沒有犯錯 - 或許是違反不合理法例但沒有犯錯。拍攝和收藏自己和朋友在知情下的所謂不雅相片究竟錯在哪裡﹖淫褻審查處的標準反覆無常﹐常人不能猜想理解 - 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女士在相片中露手臂和面也被定為不雅物。

假如藝人裸照與Mr. X無關﹐他當然是受害者。假如Mr. X因為與藝人裸照有關而觸犯法例﹐他更加是受害者。)

究竟什麼算是上載﹖什麼算是發放﹖上載最簡單的意思是將資料從一個電腦放上另一個電腦。當一個電腦連接另一個電腦就變成一個網(現代的相機和手機也稱得上是電腦)。除非Mr. X用電腦直接拍照﹐否則他便需要將那些相片從一個相機或手機上載到電腦﹖從新聞報導﹐筆者覺得警方檢控疑犯的立場是"上載等同發放"。那麼當Mr. X將相從相機上載到電腦﹐他同時間也在發放相片。如果Mr. X電腦藏有的確是藝人裸照﹐那麼也有上載和發放﹐即是他也犯法了(雖然他犯的是絕對不合情不合理的法律)。

還是要有第三者看到裸照才算是發放﹖假如有人在旺角派發一個封了的信封﹐信封裡是不合法的淫褻裸照。如果所有人收到信封後立即將它丟去﹐那派發人能不能被告發放淫褻物呢﹖據鄧竟成之前所言﹐假設藝人裸照只是藏於Mr. X相機﹐警方暫時不清楚Mr. X有沒有犯法。但當Mr. X從相機上載相片到自己電腦﹐繼而被第三者(電腦維修員)看到﹐那麼Mr. X豈不是變成發放那批相片的人﹖當然﹐那維修員是偷了Mr. X的相﹐但這看來並不是藝人裸照案的重點。假如Mr. X電腦有藝人裸照﹐Mr. X便是上載和發放源頭。

當然﹐警方的立場一向是保護名人。一想到現在警方最精於的是選擇性檢控便覺得警方會檢控一個名人的機會差不多是零。取易不取難﹐一想就知道一些沒有反抗力的非名人是最輕易的目標﹐檢控時沒能力以名和利來反抗。在美國居住多年的筆者看過讀過亦聽過美國警方和檢控部門隨意毆打殺害冤枉陷害市民。近年自己開始留意香港新聞﹐看到七一遊行﹐覺得香港警方比起外國有禮貌﹐行為較合理﹐不會濫用暴力﹐對香港警方很欣賞。但近期看到警方的"黑客隊伍"合法地偷入市民電腦和通訊﹐對警方的印象大打折扣。

註﹕"黑客"這個詞語來自英文的"Hacker"﹐"Hacker"本就沒有貶義﹐只是電腦user和programmer的意思。

2.02.2008

鄧竟成的"有可能犯法"究竟是什麼意思?

今天早起床看新聞﹐頭條又是藝人裸照案。聽到鄧竟成說警方要咨詢法律意見才知道移花接木的相片是不是犯法 - 聽到覺得很可怕。試問一個做了數十年警察的鄧竟成也不清楚法律﹐一個普通市民又怎可以知道呢﹖既然鄧竟成也不知道犯法的標準(或是不肯分辨一個行為是不是犯法)﹐也許法例的不清晰只是一個用來公報私仇或"砌人生豬肉"的漏洞。
http://www.singtao.com/yesterday/loc/0203ao01.html又說:

"鄧竟成起初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藏有裸照也可能犯法,提醒市民切勿犯禁言論..."

什麼是"可能犯法"﹖鄧竟成的不明確的答案間接強迫市民(有意或無意地)以身試法。這公平嗎﹖公道嗎﹖如果藏有裸照"可能犯法"﹐請問出版三級雜誌或在街上報攤販賣三級雜誌是"犯法"還是"可能犯法"﹖如果XX日報內印有可能不雅的相片(我說"有可能不雅的"﹐因為政府擁有分辨不雅物的最後決定權)﹐是不是擁有或藏有該報也可能犯法(當政府裁定該相片為不雅後)﹖還是犯不犯法的標準在乎於那擁有人是不是得罪了政府官員(不論公仇還是私仇)﹖或視乎於有沒有名人或大商家投訴﹖還是視乎當時某某案件需不需要找一些"替死鬼"﹖或是視乎那人是否一個容易受到警方和律政處威嚇而又沒有反抗能力的中下層弱勢社群﹖

做警察真幸運﹐有權有勢﹐工作穩定﹐福利又好﹐言論又不用負責任。現在貪污少了﹐但能"攞正牌"在警局收藏研究名人淫褻裸照﹐相信很多人也會視其為給予警務人員額外福利的一種吧﹖不知近日是不是有大量休假警員消假回警局協助分析裸照呢﹖相信他們一定帶了大量紙巾(不要心邪-並不是用來抹口水。只是在猜想一班像清純廉潔正人君子一般的警方人員一看到淫褻裸照必會覺得世風日下﹐道德淪亡﹐定必暗暗痛心流淚﹐用紙巾抹眼淚)。

打擊言論自由﹐屈膝於商人下並不太可恥 - 自保是人之常情。濫作理由(用保護大眾利益"這個說來好聽但實際性低的理由來高調滿足大公司的投訴)來掩飾不合理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可恥和下賤。

藝人裸照案涉案人不准保釋令人質疑港法律公平性

藝人裸照案第一個被捕涉案人不准保釋﹐原因是"因為案件嚴重﹐定罪後可被判監禁"。案件嚴重與否﹐見仁見智。至於因為"定罪後可被判監禁"所以不准被告保釋﹐這個理由根本就不合理。大部份刑事案定罪後都可被判監禁﹐難道那些被告全都不准保釋嗎﹖

早前助理廣播處長張文新醉酒駕車被捕獲准以五千元保釋。醉酒駕車可傷害市民性命﹐保釋後的被告再醉酒駕車絕不稀奇。難道大眾市民的性命也不如幾張不知真假的不雅照片嗎﹖當然﹐裁判官們必定會說兩案件不一樣﹐不能相提並論。但明眼人都容易明白兩案最重要的分別就是在醉酒駕車一案中﹐被告是名人﹔而在藝人裸照案中﹐被告是普通人﹐而受害者則是大公司屬下的明星。

一個名人醉酒駕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三年)獲准保釋﹐一個裝修工人就要在監獄內過新年(最終罪名成立不成立也已坐獄最少八星期)。難道這就是政府常說的"法律下人人平等"嗎﹖動物莊園(Animal Farm) 又一次說對了﹕

All animals are created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created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譯﹕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究竟中下階層何時才能變身為"更平等的動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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