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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8

鄧竟成的"有可能犯法"究竟是什麼意思?

今天早起床看新聞﹐頭條又是藝人裸照案。聽到鄧竟成說警方要咨詢法律意見才知道移花接木的相片是不是犯法 - 聽到覺得很可怕。試問一個做了數十年警察的鄧竟成也不清楚法律﹐一個普通市民又怎可以知道呢﹖既然鄧竟成也不知道犯法的標準(或是不肯分辨一個行為是不是犯法)﹐也許法例的不清晰只是一個用來公報私仇或"砌人生豬肉"的漏洞。
http://www.singtao.com/yesterday/loc/0203ao01.html又說:

"鄧竟成起初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藏有裸照也可能犯法,提醒市民切勿犯禁言論..."

什麼是"可能犯法"﹖鄧竟成的不明確的答案間接強迫市民(有意或無意地)以身試法。這公平嗎﹖公道嗎﹖如果藏有裸照"可能犯法"﹐請問出版三級雜誌或在街上報攤販賣三級雜誌是"犯法"還是"可能犯法"﹖如果XX日報內印有可能不雅的相片(我說"有可能不雅的"﹐因為政府擁有分辨不雅物的最後決定權)﹐是不是擁有或藏有該報也可能犯法(當政府裁定該相片為不雅後)﹖還是犯不犯法的標準在乎於那擁有人是不是得罪了政府官員(不論公仇還是私仇)﹖或視乎於有沒有名人或大商家投訴﹖還是視乎當時某某案件需不需要找一些"替死鬼"﹖或是視乎那人是否一個容易受到警方和律政處威嚇而又沒有反抗能力的中下層弱勢社群﹖

做警察真幸運﹐有權有勢﹐工作穩定﹐福利又好﹐言論又不用負責任。現在貪污少了﹐但能"攞正牌"在警局收藏研究名人淫褻裸照﹐相信很多人也會視其為給予警務人員額外福利的一種吧﹖不知近日是不是有大量休假警員消假回警局協助分析裸照呢﹖相信他們一定帶了大量紙巾(不要心邪-並不是用來抹口水。只是在猜想一班像清純廉潔正人君子一般的警方人員一看到淫褻裸照必會覺得世風日下﹐道德淪亡﹐定必暗暗痛心流淚﹐用紙巾抹眼淚)。

打擊言論自由﹐屈膝於商人下並不太可恥 - 自保是人之常情。濫作理由(用保護大眾利益"這個說來好聽但實際性低的理由來高調滿足大公司的投訴)來掩飾不合理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可恥和下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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