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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008

法律的條文從來就只是配角﹐主角一向都是法官的釋法

法律的條文從來就不是法律的主角--條文一向只是配角﹔法官的釋法才是主角。因為法律是人寫的﹐一定有漏洞﹔因為法官是人﹐一定有自己的思想觀念。即使高院(或美國上訴庭)有權推翻地區法官而最高法院又有權推翻高院決定﹐一個最高法院又怎會有時間處理那麼多有爭議的案件呢﹖即使有時間處理﹐一個被地區法官因私人理念而受到無理定罪的人又要坐多久冤獄才等到翻案﹖最後﹐假如最高法院的決定才是歪理﹐人民又可以做到什麼﹖

其中一個好例子就是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由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票數將總統之位送給布殊。最高法院用的法律解釋非常convoluted而且非常有選擇性--支持布殊的一方在釋法說明﹕"此案決定只對此案有效﹐不能做將來案件的案例"。雖然有大量法律學者指責法院做了錯誤的決定﹐但法院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法律是根據幾百年來的法例和案例(尤其是common law)--最荒謬和最不合理的決定也可以從歷來的法例和案例中找到"說得通"的理據。一個法官可以用一條法例的細節來支持一個決定﹐亦即時可以用另一個細節來支持一個完全相反的決定。最重要的不是法例說什麼﹐而是有權釋法的人在想什麼﹐決定怎樣運用那法律。In practice, the letter of the law is not what is importa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s.

都是一位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William J. Brennan, Jr. 講得好--又簡單﹐又誠懇﹕有一次他被問到法律是什麼﹐他舉起五隻手指﹐之後解釋--我們五個人(即是指五個最高法院法官)說法律是什麼﹐法律就是什麼。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得到五票的一方必定是最終贏家﹐一個在短期內無人能否決(overrule)的贏家。

法律的字眼故然重要﹐但最終﹐主角永遠是法官的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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