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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8

藝人裸照案涉案人不准保釋令人質疑港法律公平性

藝人裸照案第一個被捕涉案人不准保釋﹐原因是"因為案件嚴重﹐定罪後可被判監禁"。案件嚴重與否﹐見仁見智。至於因為"定罪後可被判監禁"所以不准被告保釋﹐這個理由根本就不合理。大部份刑事案定罪後都可被判監禁﹐難道那些被告全都不准保釋嗎﹖

早前助理廣播處長張文新醉酒駕車被捕獲准以五千元保釋。醉酒駕車可傷害市民性命﹐保釋後的被告再醉酒駕車絕不稀奇。難道大眾市民的性命也不如幾張不知真假的不雅照片嗎﹖當然﹐裁判官們必定會說兩案件不一樣﹐不能相提並論。但明眼人都容易明白兩案最重要的分別就是在醉酒駕車一案中﹐被告是名人﹔而在藝人裸照案中﹐被告是普通人﹐而受害者則是大公司屬下的明星。

一個名人醉酒駕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三年)獲准保釋﹐一個裝修工人就要在監獄內過新年(最終罪名成立不成立也已坐獄最少八星期)。難道這就是政府常說的"法律下人人平等"嗎﹖動物莊園(Animal Farm) 又一次說對了﹕

All animals are created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created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譯﹕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究竟中下階層何時才能變身為"更平等的動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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