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d

2.03.2008

什麼是上載﹖什麼是發放﹖藝人裸照的源頭是X冠希嗎﹖

藝人裸照案中﹐警方昨天和今天拘捕多名與一間中環電腦公司有關的人。據稱﹐Mr. X早前將他一部電腦拿去該電腦公司維修﹐懷疑相片在維修期間被盜竊。假設那是事實﹐那不是指藝人裸照的源頭就是Mr. X自己嗎﹖還是Mr. X在電腦的相片只是普通生活照 - 被捕人偷Mr. X的相只是想用他的頭樣來移花椄木﹖相信Mr. X也可以說是一個名人﹐他的相片在網上很容易找到﹖偷Mr. X的普通生活照來剪出他的頭樣似乎有點不合情理。

相信一個合理的人都會覺得Mr. X電腦的相不是什麼普通生活照﹐而是藝人裸照案中的藝人裸照。假如這是事實﹐Mr. X豈不是源頭嗎﹖

首先強調的是本人認為即使Mr. X真是源頭﹐本人支持Mr. X拍攝私人照片的權利﹐覺得Mr. X 並沒有犯錯 - 或許是違反不合理法例但沒有犯錯。拍攝和收藏自己和朋友在知情下的所謂不雅相片究竟錯在哪裡﹖淫褻審查處的標準反覆無常﹐常人不能猜想理解 - 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女士在相片中露手臂和面也被定為不雅物。

假如藝人裸照與Mr. X無關﹐他當然是受害者。假如Mr. X因為與藝人裸照有關而觸犯法例﹐他更加是受害者。)

究竟什麼算是上載﹖什麼算是發放﹖上載最簡單的意思是將資料從一個電腦放上另一個電腦。當一個電腦連接另一個電腦就變成一個網(現代的相機和手機也稱得上是電腦)。除非Mr. X用電腦直接拍照﹐否則他便需要將那些相片從一個相機或手機上載到電腦﹖從新聞報導﹐筆者覺得警方檢控疑犯的立場是"上載等同發放"。那麼當Mr. X將相從相機上載到電腦﹐他同時間也在發放相片。如果Mr. X電腦藏有的確是藝人裸照﹐那麼也有上載和發放﹐即是他也犯法了(雖然他犯的是絕對不合情不合理的法律)。

還是要有第三者看到裸照才算是發放﹖假如有人在旺角派發一個封了的信封﹐信封裡是不合法的淫褻裸照。如果所有人收到信封後立即將它丟去﹐那派發人能不能被告發放淫褻物呢﹖據鄧竟成之前所言﹐假設藝人裸照只是藏於Mr. X相機﹐警方暫時不清楚Mr. X有沒有犯法。但當Mr. X從相機上載相片到自己電腦﹐繼而被第三者(電腦維修員)看到﹐那麼Mr. X豈不是變成發放那批相片的人﹖當然﹐那維修員是偷了Mr. X的相﹐但這看來並不是藝人裸照案的重點。假如Mr. X電腦有藝人裸照﹐Mr. X便是上載和發放源頭。

當然﹐警方的立場一向是保護名人。一想到現在警方最精於的是選擇性檢控便覺得警方會檢控一個名人的機會差不多是零。取易不取難﹐一想就知道一些沒有反抗力的非名人是最輕易的目標﹐檢控時沒能力以名和利來反抗。在美國居住多年的筆者看過讀過亦聽過美國警方和檢控部門隨意毆打殺害冤枉陷害市民。近年自己開始留意香港新聞﹐看到七一遊行﹐覺得香港警方比起外國有禮貌﹐行為較合理﹐不會濫用暴力﹐對香港警方很欣賞。但近期看到警方的"黑客隊伍"合法地偷入市民電腦和通訊﹐對警方的印象大打折扣。

註﹕"黑客"這個詞語來自英文的"Hacker"﹐"Hacker"本就沒有貶義﹐只是電腦user和programmer的意思。

沒有留言:

GoogleAd